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 (第 2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 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 3 項)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 2 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 (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第 5 項)公務員有第 2 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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