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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ps - 人事 | 2024-01-02 | 點閱數: 85
一、 查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另施行細則第 74 條第 1 項:「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職務上不利處分,指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對勞工不利之處分。」
二、 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1 項:「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另依本府 100 年 10 月 31 日府教學字第 1000187492 號函略以,「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學校可排代。
三、 再查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第 3 點:「教師受派公假或公差期間,所遺課務優先以調補課方式處理;若執行確有困難,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資或代課鐘點費。」
四、 綜上,本縣教師擔任國民法官期間請學校核予公假登記,倘所遺課務以調補課方式確有執行困難者,得由學校公費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