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以下簡稱介聘辦法)暨 115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 二、 | 申請人應依作業日程表上網填報個人基本資料、應聘科(類)別、介聘縣市及志願學校等資料,請申請人自行至 115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網站填報(網址 https://tas.kh.edu.tw )。 |
| (一) | 上網登錄填報時間: 115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五)至 115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 |
| (二) | 現場積分審查時間: 115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及下午 1 時至 3 時,逾時不予受理;審查地點為本縣水上國小學生活動中心。因校內車位有限,如車位已滿,請於校外自尋停車位。 |
| 三、 | 其餘重要事項提醒如下: |
| (一) | 依介聘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符合第 1 項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 6 學期以上者,其於原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請申請人檢附「前一學校服務證明(需載明非自願超額)」及「超額介聘函」,否則不予採認。 |
| (二) | 依本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申請介聘者:重大傷病係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一所規定之重大傷病範圍,申請人須檢附重大傷病證明送各校初審,重大傷病證明請至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洽詢及申請。 |
| (三) | 依本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以「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 4 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 8 月 1 日)前回職復薪。」申請介聘者: |
| 1、 | 上述生活不便,由學校依個案事實認定之。本項係基於教師特殊需求,予以提供縮短介聘年限之例外規定,換言之,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 4 學期以上,未滿 6 學期,雖可以此為生活不便事由提出申請,但不採計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
| 2、 | 若介聘教師有因結婚或生活不便之具體事實者,請檢附學校簽陳資料;另留職停薪教師需附本縣同意復職之備查公文。 |
| (四) | 依本要點第 7 點第 2 項規定略以,「教師申請介聘非現職服務學校之聘任教科(類)別,須取得該科(類)別教師證後,在該科(類)別最近 3 年內任教 1 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如有上述情形,請檢附「教師授課證明書」(如附件)。 |
| (五) | 依本要點第 9 點規定略以,「申請檢附之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當年 7 月 31 日外,餘一律採計至開放教師上介聘網站填報資料截止日( 115 年 4 月 20 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本各 1 份,影本資料請逐一彙整核章,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
| (六) | 有關申請表「服務年資」欄位「公立學校暨幼兒園服務年資滿()年」,依填表說明第 5 點係指正式教師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之服務年資(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採計外,不含各項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請申請人檢附「歷任學校服務證明」。 |
| (七) | 有關申請表「在本縣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項目,如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請申請人檢附考核通知書(須註明因病假所致或另檢附考績清冊)。 |
| (八) | 有關申請表「在本縣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項目,持電子敘獎令者,務必確認敘獎令是否註記縣府核定文號,如未註記可至 WebHR 獎懲電子系統登載,或檢附該項敘獎縣府核定公文及名冊之影本以玆佐證。(詳細說明及 WebHR 操作方式詳見附件) |
| (九) | 有關申請表「在本縣最近五年研習之積分」項目,請申請人填寫「教師研習進修時數證明書」(如附件),並檢附研習或進修資料,送服務學校審查後核章,審查當日檢附證明書及學校同意進修文件、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無則免附)等資料。 |
| (十) | 學校開立在職或服務證明,請加註以下事項: |
| 1、 | 加註任教類(科)別。 |
| 2、 | 如有留職停薪請加註期間及性質。 |
| 3、 | 在本縣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導師等職務,需註明兼任上開職務之起迄日期。 |
| 4、 | 加註於現職服務學校「到職原因」。 |
| (十一) | 申請介聘原因為本要點第 8 點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 1 年以上者給 90 分(不含兼課、兼職)。」者,配偶於軍公教機關或私人機構服務者,服務證明書請註明服務起訖、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電話;配偶自營事業者,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請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電話。配偶之服務證明書,以 115 年 3 月 21 日後開立者為限。 |
| (十二) | 應附證明文件有戶籍謄本者,請勿省略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另戶籍謄本及新式戶口名簿須為最近 1 個月內( 115 年 3 月 21 日至 115 年 4 月 20 日)申請。 |
| 四、 | 另依本府 115 年 4 月 1 日府教幼字第 1150084929 號函略以,本縣 108 至 114 學年度經教師甄選錄取之正式教師,除國小偏遠地區原住民重點學校普通班依當年度簡章規範之介聘服務年限規定辦理外,其餘各錄取正式教師如已符合介聘辦法第 5 條規定,得向學校申請縣外介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