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注意事項辦理(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積分審查日期及地點:
(一) 積分審查日期:114年6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上午11時30分及下午1時至3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 積分審查地點:本縣水上國小學生活動中心。
三、積分審查提醒事項:
(一) 依本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略以,教師申請介聘之服務條件,應在同一學校或幼兒園實際服務須滿六學期以上;教師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或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受六學期之限制。
(二) 教師因減班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符合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其於原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三) 具原住民族身分並同意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優先辦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介聘,倘經達成優先介聘至原住民重點學校,不得再參加下一階段教師介聘作業。
(四) 教師欲申請優先辦理國小一般地區學校教師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需符合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且限申請學校類型為「特偏」及「極偏」之學校。一旦達成介聘,不得再參加下一階段介聘作業。
(五) 依本注意事項第3點第3款規定:專任輔導教師申請介聘,僅限介聘至其他學校之專任輔導教師。
(六) 教師欲申請行政專長教師介聘,注意事項如下:
1、申請行政專長教師介聘之服務條件仍須符合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
2、依本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略以,行政專長教師介聘除具備主任資格外,尚須持校長開立推薦函始具參加行政專長教師介聘資格。
3、應持有主任儲訓合格證書,且須參加114年6月4日(星期三)積分審查作業,推薦函則另訂於114年6月23日(星期一)受理收件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4、候用主任甄選錄取者,因未及取得主任儲訓合格證書,得持「切結書」參加行政專長教師介聘,但未能於114年8月1日前向新介聘學校出具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明書,則喪失擔任114學年度正式主任資格。
(七) 申請表請以A3紙張列印,依積分審查原則檢附所需證明文件,以當場審核為限,不得事後補件。介聘教師另檢附正本及影本各1份,影本請逐一彙整核章,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由本府留存。
(八) 持電子敘獎令辦理積分審查者,請務必確認敘獎令是否註記縣府核定文號,如未註記可至WebHR獎懲子系統登載,或檢附該項敘獎縣府核定公文及名冊之影本以茲佐證(詳細說明及WebHR操作方式詳見附件)。
(九) 請校長及人事主管確實審查介聘教師之介聘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於申請表親自核章。
四、請參加同仁於114年5月29日中午前備齊相關文件送至本校人事室審查。
五、縣外介聘未成功者,得再申請縣內介聘;已縣外介聘成功者,不得再申請縣內介聘。
六、教師如有教師法第30條因案尚在調查、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之情形,不得申請介聘。
七、教師公開選填志願學校作業時間及地點,另函通知。
八、檢附「本縣114學年度國小暨幼兒園縣內教師介聘作業時程表」、「本縣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注意事項」、「本縣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申請表」、「本縣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縣內介聘積分審查積分審查應附證明文件一覽表暨積分審查原則」及「本縣公立國民小學學校類型名冊」各1份。